女子购客户信息群发短信“卖处”
李倩从他人处非法获取了赣州多家银行金卡客户资料、赣州车主资料后,假冒大学生用手机编辑短信群发给这些客户,与他们联系,介绍卖淫活动。近日,赣州市章贡区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李倩犯介绍他人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000元;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3000元,合并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8000元。据悉,该案是该院宣判的首例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
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就以“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首开我国法律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先河。
“贫困女大学生”发短信“卖处”
“您好!我是某大学的学生,名叫李倩,今年18岁,因家里困难,急需用钱……我没有谈过男朋友,长得挺漂亮,如果您在经济上帮我,我愿意把我视为生命的人生第一次回报给您……”
2月的一天,李明接到这样一条短信。
“要是真的,这个学生太可怜了。”李明随后与其用短信聊了起来。
事实上,今年春节以后,赣州一些“银行金卡”用户、车主用户的手机陆续收到了这样的“求助短信”。
对此,有的人认为是诈骗短信。也有的人认为如今的女大学生思想确实比较开放,于是就会和发短信的女大学生短信聊天。这样,来来往往,两人就“好”上了。李明就是其中的一员。
一天,李倩向李明发来一条信息:“我有个老乡是女大学生,叫况娟,她家里非常困难,为了读大学,家里欠下了一屁股的债,现刚来赣州某大学读书,想通过出卖初夜,得到经济上的帮助。”
李明表示愿意“帮助”这位女大学生。
2月19日,经李倩介绍,况娟与李明在赣州市章贡区一酒店发生性关系。事后,李明付给李倩2000元。
此事得逞后,李倩感觉钱来得太快了,便一发不可收拾。
经法院查明,2月22日,经李倩介绍,况娟与钟某在赣州市章贡区一酒店见面,钟某付给况娟2600元;
2月25日,况娟与钟某在赣州市章贡区杨公路一宾馆的客房内发生了性关系,事后钟某送给况娟黄金手链一条;
3月12日,况娟与钟某在赣州一宾馆发生了性关系,事后钟某付给况娟1000元;
3月1日,经李倩介绍,况娟与肖某在赣州市章贡区红旗大道一大学门口见面,肖某付给况娟300元;
3月3日,况娟与肖某在南康市一酒店发生了性关系,事后肖某付给况娟2000元。
11月5日上午,承办法官何绍荣告诉记者,上当受骗的人除了一些老板之外,其中不乏一些寻找刺激的男子。
“幕后老板”购买公民个人信息获罪
其实,李倩向银行金卡用户群发短信息的事情,也引起了当地警方的关注。
3月9日,章贡公安分局刑警兰海波无意间听到一名银行储户说,近期他连续收到一名在赣州读书的女大学生况娟的求助短信,不知信息是真是假。兰海波觉得这条短信非同寻常,便当即向该储户表明了身份,希望其协助警方调查。
为了了解到对方的真实身份,3月10日,兰海波利用该储户的手机给对方回复了一条短信,表示愿意资助这位女大学生。
不一会儿,对方就回复短信,约定于当晚在当地一家酒店见面。
见面时,兰警官和这名“女大学生”话没说到几句,就被况娟牵着手,准备往酒店的客房里走去。
兰警官灵机一动,以忘记带钱为由,摆脱了况娟。随后,兰警官带领民警对此事进行深入地调查。结果发现,该女子经常在赣州市区多家酒店、宾馆游走,初步确认该女子就是卖淫女子。
3月15日凌晨,兰警官带领民警在赣州市另一家酒店,将况娟与一名男子当场抓获。
经审讯,况娟交代其“幕后老板”是李倩。随后,民警连夜赶到李倩居住的房间,将其抓获。令警方没想到的是,李倩今年只有20岁。
面对审讯,李倩交代了她从今年2月开始,将18岁的况娟诱至赣州,再由其冒充女大学生向客户卖“第一次”,待对方上钩后,收取高昂“开处费”的犯罪事实。
在审讯中,警方发现“案中有案”。
李倩交代,2010年12月,她在赣州城区以600元的价格从张某(身份不详,在逃)手中购得赣州市多家银行金卡客户资料、赣州车主资料以及河南省多个设区市的购物金卡客户资料,合计35本。这些资料清楚地记有客户的姓名、手机号码、家庭住址等。
之后,李倩用5部手机狂发短信给这些客户,介绍卖淫活动。
根据李倩的手机短信信息,办案民警相继查出了6名“爱心”男子。
7月22日,章贡区人民检察院根据章贡警方提供的犯罪证据,指控被告人李倩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介绍他人卖淫罪,向章贡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近日,该院依法认定被告人李倩犯介绍他人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000元;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合并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8000元。
打击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的产业链
由于该案先有买卖个人信息、后有介绍卖淫,因此谈及此案的意义时,章贡区法院研究室有关负责人称,个人隐私在现如今被泄漏的现象愈演愈烈,而且引发了许多其他犯罪,以前对这样的现象没法定罪。直到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和“两高”的司法解释出台,这种行为有了定罪的依据,以后的司法实践中也将加大对类似案件的打击力度。
据了解,2009年10月16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七)》,就以“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首开我国法律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先河。而此案是该院第一例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
江西明实律师事务所主任肖礼光认为,公民的个人信息被非法泄漏和使用,对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都构成了严重威胁。有了“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罪名,不管获取信息用于什么目的,或者获得多少利润,只要主观上有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故意,而且客观上已经通过非法的手段获取了,那就可能构成该罪。
“在个人信息具有重要商业价值并被不断非法利用的今天,法院的判决有利于警方打击非法获取和利用个人信息的地下产业链,”肖礼光称。
南昌金光法律服务所副主任宗月英认为,除了制度和法律的保障,公民也要有个人信息的保密意识,并尽到一定的注意义务,在向私人机构提供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等私人信息时要提高警惕;作为消费者有权向公共服务提供者表明需要保密的态度,要求相关部门加强监管。
律师:应追究出售者的刑责
《刑法》中的“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罪”不仅对个人责任进行了明确,同时也对单位责任作了规定。因此,江西法报律师事务所律师肖文军认为,“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主体不仅包括自然人,即通常所说的单个的个人,还包括单位,这在刑法学里称为“单位犯罪”。在单位触犯“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时候,法院会对构成犯罪的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其符合的犯罪构成要件定罪处罚。
然而,新法制报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在实际法律实践过程中,对个人的法律问责远高于对单位的法律追究。单位一次次侥幸脱身,很难说全是因为法律的漏缺。
实际上,当下掌握个人信息资源的主要单位以强势企事业单位居多。对此,宗月英称,法律不能回避同样涉嫌侵害公民个人信息权益的单位。她认为,从整个犯罪链条来看,单位是公民个人信息的主要采集者,于法于情理应更加注重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
相比单位而言,李倩只不过是公民个人信息泄露链条中的一环。法律如只对李倩施以惩戒,而对掌握个人信息资源的单位没有继续追究责任,这又何异于仅割了长起来的那茬韭菜?
江西赣兴律师事务所律师邹伟民同样认为:如果不是由于本案的关键人在逃,使这一事实无法查清,本案中,还应该追究单位和个人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责任。(文中李倩、况娟、李明均为化名)
文/傅一波 林丁 记者刘太金
(本文来源:大江网-新法制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