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安徽3月7日电(通讯员陈润斌 罗继红)被告人龚某、郑某、林某利用手机群发短信、非法诈骗78万元一案,近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龚某、郑某、林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2年、5年、3年,并处罚金10万元、5万元、3万元。
据查,2011年3月18日,被告人龚某在河南郑州租用了一套住宅作为犯罪窝点,组织实施短信诈骗活动。龚某先后配置了台式电脑2部、短信群发器6台、手机12部,购买了大量的手机卡,编写用于诈骗的对话台词,主要内容为:您的银行帐户现金已被划走,详情咨询客服电话。被告人林某是名女性,先后于2011年10月份、12月份,2次受雇于龚某,充当“一线”接线员,冒充银行客服人员诱导受害人和“二线”接线员联系。被告人郑某自2011年10月10日后受雇于龚某群发短信,同时充当“二线”接线员,冒充银联或公安人员,诱导受害人和“三线”接线员联系,把钱转入指定帐户。三名被告日共向安徽、浙江等省市不特定多数人群发诈骗短信63万余条,诈骗得逞25起,非法骗取他人现金78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龚某为短信诈骗提供犯罪场所、作案工具,组织操纵实施犯罪,诈骗他人巨额财产,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对全部犯罪事实承担法律责任。被告人郑某、林某接受龚某雇佣、安排,协助实施短信诈骗,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三被告的行为已触犯了我国刑法,构成诈骗罪,遂依法做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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