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乡一公司托李某捎冬虫夏草,李某替公司垫付了4900元。李某将冬虫夏草交给公司,但公司却拒绝支付李某的4900元钱。凭借公司给李某发的一条短信,金乡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给付李某购药款4900元。
2012年9月,李某到新疆出发,金乡一公司与李某电话联系,委托李某在新疆购买中药材冬虫夏草。经过协商,该公司向李某发送了一条短信,内容为:“冬虫夏草可捎0.5公斤,一定别假,用量很小,个大每公斤1万6千元也可”。
根据公司发送的短信内容,9月25日,李某在新疆一药店购买了冬虫夏草0.5公斤,并支付购药款4900元。李某将购买的冬虫夏草交于公司,但公司却没有支付李某购药的垫付款。李某多次索要未果,将该公司诉至法院。被告辩称双方并未订立委托合同,且所购药材不符合《药品管理法》的规定,拒绝付款。金乡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金乡的这家公司曾向李某发送了内容确定可以履行的手机短信,李某对该短信没有表示异议,应认定李某和公司之间成立委托合同关系,该合同属于数据电文形式,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
最终法院根据李某提供的手机短信和垫付药款的合法票据,判决被告给付李某购药款4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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